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6执136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1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0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律师费22000元、差旅费22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随即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及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名下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也被公安机关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7月14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7月14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费22000元、差旅费22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2020)渝0116执13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程 鹏
法官助理 朱钦华 书 记 员 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