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37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璐
法官助理 王 根
书 记 员 黄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