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86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小华
书记员  陈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