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高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新山村8-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761490755。
法定代表人:赵蜀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瑞安南路25号祥瑞水木年华青木苑8幢A-37号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9746U。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高洋物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雯雯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