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纪元电力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新纪元电力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12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新纪元电力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20-1,组织机构代码:67611648-4。
法定代表人:姚政,总经理。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重庆新纪元电力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1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监督。2014年8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民抗(2014)5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牛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