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1号26-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87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文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敬
代理审判员万怡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