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瀚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15943号
原告:重庆泰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园区五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3928994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糟房正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8918719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泰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原告重庆泰瀚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并告知原告重庆泰瀚建材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泰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收到缴费通知书,但原告重庆泰瀚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