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1号26-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87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建中、龚安,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受伤地点在重庆市江津区,应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之类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属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