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致睿达(成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3192号 原告:***,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成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未查明。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未查明。 原告***与被告某(成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