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6民初8445号
申请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