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1443号
原告:神木市锦荣源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
被告: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治军。
原告神木市锦荣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锦荣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神木市锦荣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