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02民初6507号之一
原告:***。
被告: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治军。
被告:***。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桂宁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鱼晓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