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民民与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保1100号
白民民、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白民民与被申请人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民民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9221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发现被申请人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81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