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6042号
原告:***,男,198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
负责人:崔治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乔广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