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保2509号
**坤、***、神木市海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坤与被申请人***、神木市海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59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坤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神木市海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15947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神木市海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及网络资金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发现被申请人神木市海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81民初5927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