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志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志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10376号之七
原告:**。
被告:陕西志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区法院巷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258472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志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