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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8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闫晓龙(原告之子),住凤翔县柳林镇屯头村五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9411274815。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区法院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2584727Q。

法定代表人:李志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调解,双方已和解,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乔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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