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92号
原告**,男,生于1993年04月,汉族,农民,住麟游县酒房镇闹林村庙坡组2号。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区法院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2584727Q。
法定代表人李志荣,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协商,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