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90号
原告**,男,1972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区法院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2584727Q。
法定代表人:李志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调解,被告已清偿了欠款,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