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志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90号

原告**,男,1972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区法院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2584727Q。

法定代表人:李志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调解,被告已清偿了欠款,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海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