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恢5号
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祥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加固费用146141元、劳保统筹费877240元、工程款4560779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执行中扣除清淤费30800元)、鉴定费1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反诉费20800元、执行费5403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23年1月11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450万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403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祥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3年1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