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5250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4月25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事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39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3978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官坝路阳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305192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重???市万事兴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