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巴法民初字第00888号
原告向武全,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1-28。
法定代表人石忠余。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武全与被告重庆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武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武全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武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