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渝0119行初116号
原告向武全,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19日,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175-6。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1-28,营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喜来登B栋7-8。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武全不服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愿意履职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武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武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