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博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博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博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4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博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 玥
审 判 员  胡 翔
审 判 员  俞开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旌
书 记 员  高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