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博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博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4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博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 玥
审 判 员 胡 翔
审 判 员 俞开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旌
书 记 员 高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