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星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273号
原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大庙前61号***1栋2#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礼军,*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8月5日生,现住*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11日生,住*西省瑞金市,特别授权代理。系被告父亲。
第三人:*西省行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宁都县梅*镇环西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赖祖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74年11月5日生,住*西省赣州市,
原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西省行星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实际承建原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期工程后,在施工过程中,第三人收取部分购房款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部分购房者已于2014年2月24日向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报案,并已受理,此案尚在侦查中。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相关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目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1元,退回原告赣州通天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五份,上诉于*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严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