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7民初21407号
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36581B。
法定代表人:冯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峰,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6940T。
法定代表人:王洪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瑶,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少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亚峰,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原告发出《工程指令单》,将金阳·Arcade生态广场玻璃幕墙整改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原告完工后,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出具《项目工程量收方(签证)单》、2019年5月13日出具《结算审计意见书》和《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确定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837097.74元。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37094.74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837094.7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为:第一部分80%工程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算,第二部分20%工程款的利息自2019年7月13日起算。
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金阳·Arcade生态广场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完成后60天内付到结算工程总款的97%,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从验收合格次日起计算2年,质保期满经甲方确认乙方再无质保责任后15日历天内无息支付质保金给乙方。涉案工程是在原工程基础上所作的调整,应按双方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被告于2019年5月13日结算确认涉案工程的工程款金额为837094.74元。被告认可自2019年7月13日起计算总工程款97%的逾期付款利息,但总工程款的3%因质保期未满,被告尚不应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4年6月4日签订《金阳·Arcade生态广场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承包金阳·Arcade生态广场玻璃幕墙工程,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2、工程价款暂定总价2100000元;3、工程款的支付:无预付款,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书面申报当月工程量,甲方审核后于次日15日按经甲方审定的月工程量的65%支付进度款(其中框占50%,扇和玻璃占50%);工程完工经甲方单项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付到暂估工程总款的80%,工程结算完成后60天内付到结算工程总款的97%,余结算总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从单项验收合格次日起算)。质保期满经甲方确认乙方再无质保责任后15日历天内,甲方无息支付质保金给乙方……2018年1月22日,被告作出《工程指令单》,其上载明:“致: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由于我司将金阳·Arcade生态广场项目使用功能调整为中西医结合医院,所以原办公楼一层、二层、九层、十层、十六层部分铝合金玻璃幕墙、地弹簧门、铝合金百叶;原酒店一层、二层部分铝合金玻璃幕墙、地弹簧门、外墙铝合金空调格栅等需根据医院使用功能做相应调整。现将此配合整改工作交由贵司进行施工,并请贵司立即组织人员、材料进场,相关费用由贵我双方洽商后办理核价单以及工程量签证单、绘制相关竣工图后统一纳入该项目结算,其余未尽事宜参照原合同执行。”2018年6月12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2019年5月13日,原、被告结算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为837094.7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金阳·Arcade生态广场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指令单》、结算审计意见书、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据,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对欠付原告涉案工程的工程款837094.7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工程指令单》中虽未明确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但载明“未尽事宜参照原合同执行”,故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应参照原、被告所签《金阳·Arcade生态广场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确定。该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支付工程总款的80%,于工程结算完成后60天内支付至工程总款的97%,另外工程总款的3%作为质保金,由被告在质保期2年届满并确认原告再无质保责任后15日历天内无息支付给原告。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12日验收合格,2019年5月13日完成结算,根据上述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7月12日前支付工程款669675.79元(837094.74元×80%),于2019年7月12日前支付工程款142306.11元(837094.74元×17%),另外涉案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应扣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暂不支付,即25112.84元(837094.74元×3%),原告可待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现被告未在双方约定的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支付相应工程款,应以相应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1981.90元及利息(其中:669675.79元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142306.11元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85元,由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董少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雪莉
书 记 员 魏薪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