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3民初3257号
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36581B。
法定代表人:冯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9栋1单元7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533891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1.8元,本院减半收取1575.9元,由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锐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