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3246号
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花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36581B。
法定代表人:冯云鹏,总经理。
被告: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李家沱融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7248K。
法定代表人:黄祖仕,董事长。
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长汤华巍、人民陪审员刘思碧、李显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华巍
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
人民陪审员  李显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