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172号
申请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申请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了(2021)渝0108民初374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以(2022)渝0108执保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某某银行账户存款990000元。现双方达成调解,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某某银行账户存款9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