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农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3号
申请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
法定代表人:冯屹。
被申请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北新天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光军。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农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任川丰。
申请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农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农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6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60万元。2021年12月27日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作出(2021)渝0117民初101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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