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农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10190号之一
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36581B。
法定代表人:冯云鹏,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白泉村7组336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85786391。
法定代表人:赵光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甲洪,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农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花园路198号科技孵化大楼11层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9267111D。
法定代表人:任川丰,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农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2.3元,减半收取4901.15元,由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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