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7584号之一
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3658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办事处***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892051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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