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6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490632.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630号执行裁定书。因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渝0117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渝0117执保63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90632.41元财产的扣押、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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