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9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36581B。
法定代表人:冯屹,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2681658Q。
法定代表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2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07-13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案款1636577.46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划拨并兑付给申请人。现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X路X号XXXX小区X幢X-X、X-X、X-X、X-X、X-X、X-X房屋,属第三、四轮候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9执16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