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行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芜湖行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6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旺达路**。 诉讼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行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万春东路国家机器人产业园灵鸢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霜,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行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8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4日,中核公司清算组以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中核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中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19)苏0115破1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中核公司清算组对中核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19)苏0115破15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东方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中核公司的管理人,***为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核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核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9元,减半收取1584.5元,由中核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姮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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