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达业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056X5。
法定代表人:任昭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箭波,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达业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杨路13号佰腾数码广场5F-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3410314R。
法定代表人:刘恒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茂,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远静,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达业康科技有限公司、***、彭远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 玥
审 判 员 张映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胡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