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达业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申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056X5。
法定代表人:任昭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世全,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达业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杨路**佰腾数码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3410314R。
法定代表人:刘恒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茂,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远静,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达业康科技有限公司、***、彭远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 玥
审 判 员 张映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胡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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