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10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周海峰、向秋蓉,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14-1号。
法定代表人任昭凤,法人。
委托代理人殷世全,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