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申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青年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罗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熊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军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