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111号之二
申请人: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中路东侧综合楼**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62004756X。
法定代表人:罗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立昌科技(赣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赣,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经三路**用代码:913607035918444234。
法定代表人:郑军龙,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赣0791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立昌科技(赣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立昌科技(赣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55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