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111号
申请人: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中路东侧综合楼**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62004756X。
法定代表人:罗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技(赣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赣,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经三路**用代码:913607035918444234。
法定代表人:郑军龙,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技(赣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5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技(赣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5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