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赣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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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491号
原告: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62004756X,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中路东侧综合楼三层办公315-318室。
法定代表人:罗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技(赣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918444234,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经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军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技(赣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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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