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9745号
原告:天津佰亿正丰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田仲泉,职务: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赵阳晨,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佰亿正丰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天津佰亿正丰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40167.26元整,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21日到完全付清为止(其中到2022年3月20日,共计5186.19元)两者合计145353.45元。2.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0日被告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发布材料采购询价单,被告于2021年3月16日在阿里巴巴平台发布原告中标公示,后同日原告将购钢绞线24.462吨,每吨5730元,送至被告指定地点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创新基地项目(西北)工程,被告签收。经过核对,双方确定吨数为24.462吨,金额140167.26元,但被告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双方签订合同并完工,但被告一直不予履行付款义务,违反合同,基此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另,被告在招标公示中明确收货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中铁三局长春项目,且原告亦在诉状中自述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故该收货地点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据此,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元哲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