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民初1565号 原告:辽阳金达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增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阳金达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辽阳金达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金达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进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金达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阳金达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