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4512号之三 原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的公民),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开,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350528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开、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