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4512号之三
原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的公民),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开,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350528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开、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