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太平洋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7102执122号
申请人山西太平洋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坞城东街南巷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7102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七十六万六千八百三十元及滞纳金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