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4460号
原告:***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49号立达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张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木材2栋209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滩南路1995号。
法定代表人:王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6元,由原告***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菲菲
书 记 员  翟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