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16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滩南路19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36478U。
法定代表人:王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人工工资168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胡兴友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06元,由被告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费用不再退还。
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2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法律文书。
2.2022年2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
3.2022年3月3日、2022年6月7日、2022年7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股权、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4.2022年3月3日,本院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22年7月13日,本院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2022年7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并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7866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它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国清
审判员  尚丽蓉
审判员  杨 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执行助理姚万彪
书记员  刘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