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执4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青峰村马头山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6569878W。
法定代表人:谭玉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2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建房款81658.4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13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8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居住,但无财产可供执行;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81658.4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2执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太友
审 判 员 郑德生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鲜艳川
书 记 员 孙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