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满洲里市某某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3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生活垃圾处理厂西侧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胪宾大街南、滨九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里市。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里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满里市。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民终1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174322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名下位于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院内8个烘干窑共计630立方已16万元人民币租金抵偿部分欠款(2022年4月15日-2023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8月起每月偿还5万元人民币至2022年1月,剩余债务于2022年2月到庭在协商。二、执行费1983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执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